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区采取了对外地人员“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引发了争议。这些措施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采取这些措施的前提是已经发生病例或者确有传染危险,主要目的是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臧铁伟指出,依法防控疫情,关键在于采取的防控举措必须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
——所谓主体适格,就是有关防控举措只能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体依法决定和实施,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所谓手段合法,就是要统筹把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能采取